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期限问题,如果双方并未进行具体约定,那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义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倘若债权人未针对债务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申请,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便可摆脱保证责任的束缚;
但如有相反情况发生,即债权人已经发起了诉讼或仲裁,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若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的,则应视为对此类事项的约定不够详尽,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仍然将被理解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会发生中断吗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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