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建房子要办哪些手续
1.建房者提交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3.镇政府初审并负责落实土地安排;
4.镇政府分村定期公示初审结果;
5.上报县级相关机构进行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筑押金,颁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者施工前需通报镇政府,镇政府进行现场查验及打桩定位,实施全程监管;
8.竣工后,建房者申请验收,由镇政府会同县相关部门派员实地检查,按规定发放建房合格证书,退还建房押金;
9.建房者凭验收合格证书,向国土登记部门申办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
10.建房者领取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二、在农村建房时,要是邻居不同意是否还能建
在不影响邻居的采光、日照、通风等相邻权利的时候邻居不同意也可以建房;反之如果影响当邻居的相邻权了,则邻居不同意建房的,就不能建房。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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