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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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约谈主要针对管治缺失、监管疏忽及职务犯罪风险高的机构与领导。流程包括填写审批表格、获准后安排约谈,并记录于职务犯罪预防档案。主动交代问题或举报线索者将获移送处理,未接受约谈者将受通报。此举旨在科学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填补监管漏洞。
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约谈的对象及范畴涵盖对现行管治体制有显著缺失的机构,管治状况疏于监管,有可能诱发职业犯罪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以及那些处在于职务犯罪高风险环境中的单位或业界的主要负责人员或相关责任方等人选。

这些环节均由检察院实行"检察院约谈"这一举措。

通过宣讲教育、提供咨询、警示教育、防控防范、督导推动等种种手段,针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所衍生出的各类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对症下药,协助挖掘发现职务犯罪的高频易发的成因与潜在隐患。

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案件分析,为其修正完善制度机制,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填补监管漏洞提供针对性的帮助。

约谈的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是由检察院预防科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格,呈报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核并获准批复后,再由检察院预防科作出安排执行约谈事宜。

如需主动请求约谈的,应由约谈对象向该检察院预防科提交请愿。

约谈的详尽内容将被收入到职务犯罪预防档案之中,检察院会根据约谈的实际情况,发出具有检察权威性的检察建议书。

对于在约谈过程中主动交代问题或举报线索的相关人士,检察院将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至于未能接受约谈之人,有关信息将被如实记录,同时会向相关部门以及约谈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二、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直诉就是不采取逮捕措施,直接提起公诉。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直诉是什么意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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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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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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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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