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侦查期限最长多久
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其进行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五个月之内。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警察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对于其所要进行的调查和羁押期限,总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果该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或者在超过期限后仍无法完成整个侦查过程,那么便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允许将侦查时间延长至一个月。
另外,对于另一种特殊情况,即案件的复杂程度非常高,并且所需要收集的证据极为困难时,《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八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整个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被批准的延长时长可达到两个月之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四类特殊案件包括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复杂的职业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范围广泛、证据收集难度系数大的案件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侦查与物证鉴定的关系
刑事侦查与物证鉴定的关系是物证鉴定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鉴定;
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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