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能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非必然地被归为无效范畴。
在特定环境下,当宅基地使用权在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进行转让且取得了相应的集体组织同意时,此类流转行为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家庭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所得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省级行政区、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稀缺、无法保证每户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遵循和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确定的标准实施相应措施来确保每个农村村民家庭都能够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么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能通过继承转让。
村集体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后,该成员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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