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房能住几年
1.廉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是每年的年底,相关部门都会对租户的经济状况进行重新审查,只要其经济能力仍处于划定的廉租房申请标准范围内,便可获得续约资格;
反之若其经济条件超越了该标准,则可能面临租金调整(例如降低给予租户的政府租房补贴等)或被责令从廉租房中搬离,同时政府将为其提供相应的无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方案。
关于复查的周期,具体的执行政策由各个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自行制定,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异,有的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核,也有地方选择实行三年一度的复审制度。
2.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如发现租户符合续约条件,则需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而对于未能通过审核的租户,他们需要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天)内主动迁出所在房屋。
如果这部分人群拒不配合,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违反协议,此时产权单位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撤离居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廉租房能不能出租
廉租房不能出租。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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