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没有宅基地的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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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农村拆迁中,无宅基地但有房产者有权获合理赔偿;既无宅基地又无房产者通常不符搬迁安置政策;有土地所有权者可享安置或补偿待遇。赔偿款先用于安置,余款按村名代表决议分配。无房产、土地和宅基地者多为空挂户口,难获赔偿。
农村拆迁没有宅基地的怎么办

一、农村拆迁没有宅基地的怎么办

在此次农村拆迁过程中,倘若没有宅基地持有资格,但居民个人独自拥有房产,那这类状况下的房产无疑应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并有权获取相关的合理赔偿

另一方面,若既无宅基地亦无房产的话,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享受搬迁安置政策的条件。

此外,如果个人持有土地所有权,就可作为生产安置的对象,享受标准化的安置或补偿待遇。

赔偿金将首先用以安置所需的相关人员,如有剩余资金,其分配方案需依照村名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至于部分既无房产、又无土地和宅基地的人士,他们通常被视为空挂户口,因此在此类局面下,他们极少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相关所有人。

如果需要进行征用土地的安置工作,安置补助费务必做到专用专款,绝对禁止转移用途。

对于受安置的人员,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安置,那相对应的安置补助费便应该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若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安置补助费便需支付至对应单位手中。

对于无需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相关被安置人员,抑或是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相关保险费用。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可以通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基于以上叙述,若缺乏宅基地和房产,非空挂户口身份的情况下,他们通常无法获得赔偿。

但是,倘若个人具备土地所有权,则存在可能根据土地的价值而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不过关于补偿的详细方式以及确切金额,还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吗”的解答如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一)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但在取得所有权超过5年后,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二)如果是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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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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