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居住证明需要房东么
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屋主并非必须参与此项流程。
作为申请人,您需携带必要证件和资料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申请。
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您需要递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个人照片原件,同时还需要提供居住地址、工作状况、在校学习等方面的详细证明。
居住地址陈述应涵盖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契约或是房屋出租方、用人单位、就读学院所开具的相关住宿证明等信息;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开具的劳务关系证明或其它能明确证明您拥有稳定职业的相关资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及就读学校开具的其它能够明确证明持续就读状态的资料等。
对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存在行动障碍的老年群体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士,他们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亲属代为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监护人、亲属需要提供委托人、代办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超过期限尚未办理《暂住证》或暂住期满后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人员,将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有人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将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如果行为人从事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活动,则将面临2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收回违法所得,如情节恶劣将吊销《暂住证》;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容留无《暂住证》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情况,将按照每留住一人次罚款100元人民币的标准作出处罚,如与其提供营利性场所,则将按照每容留一人次罚款200元至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作出处罚;
此外,若个人不遵守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将被给予警告处分并可能被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若外地来京人员对公安执法人员的正常执勤构成抵抗,则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处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去派出所办居住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居住证的办理所需材料:
1、填写《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由派出所现场提供);
2、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代办的,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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