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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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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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年龄范围是年满16周岁至特定上限(女性35周岁,男性45周岁)。所有参保人员需持续交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至少累积缴满15年才能申请退休享受养老金。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人员缴满15年也可办理退休手续。
交社保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

一、交社保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凡年满16周岁者都可参加社会保险

然而,女性公民的参保上限不能超过35周岁,男性则为45周岁。

此外,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还是企业单位劳动者,自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持续不断地交纳。

在达到退休年龄之时,至少需累积缴满15年才能按相应程序申请退休,进而享有养老金福利待遇。

至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只需累积缴满15年即可在退休年龄到达之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孙圆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公司没给交社保的怎么维权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没给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投诉。投诉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社保的年龄范围是多少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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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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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保是否算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
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保是否是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
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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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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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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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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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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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内容:
(一)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二)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三)国际旅行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四)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取消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向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ⅩⅩ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及有关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旅行社申办审批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四)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设立ⅩⅩ国际旅行社的请示》及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苏州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范围
[律师回复]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灵活就业参保政策如下:
一、办理对象:1.具有苏州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加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三、档案托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其中,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对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四、参保登记1.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如是首次参保的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除外)。2.灵活就业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申请表》,选定缴费险种、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
五、委托银行扣缴社保费1.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出具的《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自主选定的委托扣缴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费委托扣缴手续,签订《代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书(协议)》,并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作为指定委托扣缴账户。原已与该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缴协议且未解除委托的,无需重新签订。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其在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确定的缴费险种及其对应缴费标准,于每月25日前在指定委托扣缴账户中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由委托扣缴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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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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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灵活就业者的社保缴费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为进一步提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将于2018年4月下旬至5月初进行“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升级,建议您待系统升级整合后再进行咨询;
2、如需进一步核实高淳区社保相关问题,您也可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拨打12333进入高淳区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3、如您具有南京市本级户籍,暂未在企业就职,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于每月5—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至户籍所在区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因南京社保信息系统升级,4月16日(星期一)至5月2日(星期三),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征缴相关业务,请合理安排时间,错开停机时段,待系统升级恢复运行后再进行申请。暂停期间确需办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手工受理。新系统启用运行后,可能出现相关业务办理高峰时段,请尽量错峰办理;
4、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社保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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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保金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国家、行业标准
1、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2-1995
2、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处理投诉的时效
1、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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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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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内容:
(一)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二)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三)国际旅行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四)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取消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向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ⅩⅩ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及有关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旅行社申办审批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四)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设立ⅩⅩ国际旅行社的请示》及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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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亡社保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内容:
(一)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二)出境游组团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三)国际旅行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国内旅游业务;
(四)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取消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向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ⅩⅩ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及有关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旅行社申办审批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四)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旅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关于同意设立ⅩⅩ国际旅行社的请示》及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旅政管理部门;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同意受理的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五)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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