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可以调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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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阅口供通常由公安机关持有,不允许当事人私自查阅。但当事人有权要求复制证物复印件。根据法律,当事人不能直接查询所有案卷,需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律师可申请调阅司法文书以获取逝世卷材料复印件。因此,调阅口供的可能性存在,但需遵循法定程序。
口供可以调出来吗

一、口供可以调出来吗

由于此类笔录皆由派出所机构进行制作,作为公安机关调查问题的重要证据,其法定持有者为公安机关本身,并不允许当事人私自将其取出查阅。

然而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对该证物进行复印件的复制操作。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并无权直接查询涉及案情的所有档案文件,无论此事件属于轻微的治安案件抑或是严重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由派出所负责处理的案例。

当当事人希望获取逝世卷材料的复印件时,他们往往需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借助律师的权力申请调阅及使用司法文书以实现这一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二、派出所录口供可以改吗

派出所录口供一般是不可以改的,除非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如实记录其口供,并应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确有漏记、错记的内容,可及时予以补充或改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供可以调出来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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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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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是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确定了国家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承担的责任(本条),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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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3.关于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
4.关于保障力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提供,并不以必要为限度,而是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所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仅限于必要的程度,即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最低要求。本条之所以做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村(居)一级已经没有财政收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数村(居)可支配经费非常有限,要求村(居)完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够现实。因此本条对其承担的工作经费保障的程度进行了限定,仅作为国家责任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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