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情形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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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向实施此行为的部门或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满复议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情形哪些

一、复议前置的情形哪些

1.对于国务院各部委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您对此持有异议,您应向实施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委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您对上述申请产生的复议结果表示不满,您有权利选择向普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您还可以向国务院递交申请,请求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裁断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2.第二条规定是,如任何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他们早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那么首先他们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然而,如果他们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仍感不服,他们则有资格采取进一步行动,即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第三条规定指出,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产生争议时,他们有责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所有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之后才能根据法律法规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指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什么

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

对这两类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复议前置的情形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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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后的前置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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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是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一些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1、行政处罚不满意。2、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意。3、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4、行政确权决定不满意。5、其他行政行为。若是对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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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已经申请了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条件,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情形是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属于上述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模板是怎样的,哪些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 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

(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

(5)《死亡通知书》

9、卷宗封底

(二)证据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书证

(8)物证、物证照片

(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

(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

(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

7、卷宗封底

二、 刑事侦查卷 副卷

1、 卷宗封面

2、 案情说明表

3、 卷内目录

4、 卷内材料

(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

(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

(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
(22)法院《判决书》

5、 备考表

6、 卷宗封底
说明:

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2、正卷由公安机关归档的,加入案情说明表和备考表。

3、正卷中
(一)
(二)部分应分别立卷。
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案情说明表

三、卷内目录

四、卷内材料

(一)调查报告

(二)法律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申请回避审批表》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银行代收罚款收据

7.《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回执)》

9.《担保人保证书》

10.《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
1.《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
2.《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
3.《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
4.《收缴物品决定书》
1
5.《收缴物品清单》
1
6.收缴物品上交、销毁、返还受害人有关文书
1
7.《责令限期-------通知书》
1
8.《责令停止-----通知书》
1
9.《治安案件调解书》、《调解笔录》
2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
1.《送达回执》

(二)陈述、辩解材料

1.盘问笔录

2.《传唤证》、《讯问笔录》

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和申辩材料

4.对陈述、申辩的复核文书

(三)证据材料

1.报案材料

2.《询问笔录》、证人证明材料

3.《现场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图、现场照片

6.《检查证》、《检查笔录》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
1.书证
1
2.物证、物证照片
1
3.录音带、录象带、电子数据存储介值案由、对象、内容等记录、说明件
1
4.以书面形式复制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1
5.鉴定结论、检测结论
1
6.《电话查询记录》

(四)听证材料

1.《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笔录》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通知书》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书》

(五)审批表
----审批表(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六)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2.《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

3.《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副本)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起诉状》(副本)

6.《答辩状》(副本)

7.《判决书》、《裁决书》

8.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有关文书

五、备考表

六、卷宗封底
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模板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
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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