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属于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吗
在结婚前故意隐瞒精神方面存在的疾病,这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婚姻范畴。
然而,被蒙蔽在鼓里的配偶享有合法主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或是针对薄情寡义的那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那些病症尚未根治的病患,一旦他们的配偶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那么法院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确立这种情形是否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据此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某一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且在交往过程中未向对方透露实情,享有知情权的另一方有权依法向法庭申请撤销其婚姻状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效婚姻吗
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方患有精神病虽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但是精神病的病情属于重大疾病的,并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有两种情况:
(1)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对少数民族婚龄有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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