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赠予的法定条件
一、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如下:
首先,赠予合同须非通过公证进行证明签订;
其次,该撤销权利仅能由赠与人自身享有和使用;
此外,若赠予中涉及的财产并未设定任何救济、扶贫或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及道德义务性质,则可申请行使此项撤销权;
而且,撤销权需在赠予财产实际交付前提出。
二、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具体包括:
第一,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依约履行为者;
未能按照赠予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者。
第二,该撤销权应于知晓撤销原因后的一年内有效行使;
此外,本项权利也仅限赠与人本人行使。
施行前提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此类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得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撤销赠与合同行吗
有以下情形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赠予的法定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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