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不符合受理条件
针对二次审判以及再审阶段的相关案例,我们知道人民法院是有权力驳回相关起诉的。
当人民法院经过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参与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那么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
(1)如果他们认为该案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就有权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且驳回起诉申请;
(2)如果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而且这种情况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或者裁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人民法院也有权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如果人民法院在上诉案件二审的过程中,认定这类案件依法并不应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他们也可以有权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撤销原来的判决,并且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二审不加重原则
二审不加重原则也就是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审不符合受理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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