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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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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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签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流程。 网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线签订购房合同,备案则是开发商向房管局提交合同备案。 网签后合同即具法律效应,备案则确保合同正式生效并可供查询。 两者共同确保交易合法安全。
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一、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关于您提及的网签和备案这两个行业术语,实际上它们分别代表着房地产交易流程中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

以下是对这两者之间主要区别的详细解读:

首先,在概念界定方面,网签可被视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们在设在卖场内的联网计算机终端上,对《商品房购房合同》电子版本进行确认并签字,当确定内容毫无差错之后,由购房者亲自签名并按下指纹,由此,该份合同便宣告生效。

而备案则特指在购房合同正式签订完成之后,开发商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整个过程中并不需要购房者参与其中。

成功备案后,这份合同会拥有法律效力,并且还能在互联网平台上供人们查阅。

其次,从办理时限来看,网签应该在购房者具备购房资格并且完成选房之后立即进行,目的在于确保购房者能够在签订合同时及时完成网签事项。

至于备案,则应当在签约日起三十天内,买卖双方携带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如此方能确保程序完整无缺。

再者,从法律效应上来讲,虽然网签协议允许协商撤销,但在网签完成后立刻成为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

而备案一经完成,购房合同便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益,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在获得备案号并通过打印封面和各方签字盖章等步骤之后才算真正实现备案。

最后,从操作流程角度来说,网签要求首先预定好网签日期,做好相关的网签材料准备工作,然后经过对网签条例加以确认无误后,方可达成。

而备案的流程是先进行合同备案,接着进行审核,获得备案号后将合同文本打印出来,各方完成签字盖章,这样便可以顺利完成备案事宜。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自二零二一年开始,郑州采取了新的网签方式,即“网签即备案”,也就是说,网签完成后需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对于备案而言,我们建议在进行备案之前,必须确保购房款项已存入房管局指定的监管账户,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开发商滥用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综合以上各点,无论是网签还是备案,都是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两者前后相连,共同维护了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希望此次的解答能为您提供帮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网签和购房合同哪个先

先网签,再签订购房合同。

通常情况下,网签的时间在购房方做完了购房资格核验之后,才到售楼处网签的。

只有购房资格核验通过,才可以进行网签,核验没有通过的,则没办法进行网签,购房资格核验结果的有效期是一个月,决定什么时候网签,要看认购书中约定的最后签约日期。

网签完成后,按照需要下载合同,双方当事人再签订书面合同。

流程包括:

1、双方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的内容,来约定条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的系统,把双方都确认过的协议或合同打印出来;

3、签字盖章;

4、在电子楼盘表写清楚商品房已被预订。《商品房买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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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备案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签和备案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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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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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备案和已备案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是针对房屋交易、抵押、查封等处置过程而产生的,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如网签备案,有的属于房屋权利人自愿实施的行为,如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而预查封则属于司法行为。这些概念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厘清各概念的含义、区别及联系,以求在实践中灵活有效运用,达成自己的经济预期。投资新建的商品房,对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其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等是有所不同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1、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从各地实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相关规定及实施流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将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结果的主要内容如房屋状况、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备案,而对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其它内容,如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交易监管部门并未录入,而且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不予干涉。
2、增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在增量房买卖合同(通常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为购房人。从各地商品房网签的实践看,网上签约即是将买卖(或者预售)合同的签约过程及签约内容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系统完成,并予以备案。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签约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向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才可以取消网上买卖合同。从以上网签流程可以看出,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实际上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网络备案,主要是房地产监管部门基于规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和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目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约束。
(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还是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络备案”,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及其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具有公示、确认和管理的功能。
怎么区别网签和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网签和备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签和备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行为,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开发商捂盘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买房要注意什么
一、确定买房目标: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
二、学习买房常识:房屋因为涉及金额巨大,购房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为。因此学习买房常识是必须的。
三、积累买房首付款
四、筛选买房范围:选择适合自己的楼盘——购房量力而行。新开盘的小户型的优势是户型更合理、居住舒适性较高、未来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
五、节省出行时间成本:购房前还应考虑出行的时间成本。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穿越城市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正变得越来越昂贵。如果每天花费2小时在交通上,那么1月=60小时=
2.5天,1年=730小时=30天,50年=36500小时=1520天=4年。提醒要买房的朋友,把握5公里生活圈,是衡量购房效益和购房质量的一个有效参数,支出的成本越小,表明所购房屋的性价比越高。这样一来,买房后额外付出的钱也会越来越少。
六、购房费用的了解:在确定了买房的目标和范围之后,一些购房的基本费用是一定要提前计算的,虽然这些费用表面看起来似乎不多,还有些是固定值,但是与以后的房屋总价结合起来计算的话,它们的费用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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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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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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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小区设备算公摊面积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区设备算公摊面积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花园是不会算在建筑面积里面的,建筑面积一般会分摊建筑本层的电梯,大堂,过道等地方。实用面积就是你套内的面积,一般就是你装修的时候房间需要铺地砖或是地板的面积。公摊的面积是会写在建筑面积里面的,还有就是使用率,就是实用面积建筑面积,一般在0.7-0.8就算很好了。但是越高档的花园使用率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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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绪备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储备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和土地征收一样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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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备案什么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我国网签和备案什么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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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减值损失准备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资产减值损失,很好理解,就是你的资产不值钱了或者预期不值钱了。比如车撞了,存货损坏,子公司半死不活,违建建筑可能要拆除,产品不值钱了所以生产产品的固定资产的不能产生盈利,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等等。这部分我们认为是当期的损失,是企业的损失。放在资产减值损失中。为什么不放在营业外支出因为,资产减值损失是预期,营业外支出是事实。比如,车撞了不能维修只能报废,在报废时确认营业外支出。违章建筑已经被拆除,拆除时确认营业外支出。。产品不值钱只能当废品卖,卖出是确认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确实收不回来了(债务人死亡,破产,失踪等等)。你可以对比一下两者区别,顺便一提,已经确认过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再报废或处理事,不用再重复确认一次营业外支出。例如账面价值100万,提了资产减值损失40万。报废的时候只确认剩余60万营业外支出。  减值准备是资产的备抵科目,你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吧。其实也很好理解,上面资产发生减值,那么必定资产不值钱了,那么应当减少资产对吧。应收账款100万。但是我们估计客户不可能全部还回来,只能还40万。那么本期我们损失60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对应的应收账款应该也要减少60万。但是应收账款是历史属性计量他的科目余额为历史成本,持有资产期间,不能变动账面余额。所以只能找另一个科目记录因为减值减少的金额,就是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正如上所述,实际上你可以理解为,资产,公允价值严重下降,市场价格严重下降,收益低于成本的时候,就要确认一项损失,同时要减少一边。。以成本属性计量的资产,不能动账面余额,所以要找个其他科目来记录减少的金额。于是就有了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跌价准备等等。最后说一下,公允价值计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坏账,因为公允价值降低,已经计入损益了,就不用资产减值损失再计一次。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幅下降,没有计入损益,所以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是他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用备抵科目。。直接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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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签和备案有何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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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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