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逃避怎么处理
针对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最为有效且合适的应对策略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这些负责维护道路安全与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及本地区的实际道路状况,合理制定出相应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与搜捕方案。
同时,需要组织专业化的力量,全力以赴的开展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与取证工作。
在得知警方已立案调查后,逃逸者应配合相关调查机构,积极配合取证工作,如有必要也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询问以及拘留措施。
为了加强搜寻效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追捕预案,布置充足的警力对逃逸者进行围捕,同时依托于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全国性的排查与证据收集工作。
最后,案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发布协同搜查的官方通告,或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警告等方式,争取各方协助共同查找逃逸嫌疑人及其确切位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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