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的状况之下,当雇主或用人单位决定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时,我们作为被解职的员工有诸多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来说,这些手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要的选择是,作为雇主和员工双方,应当尽量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一旦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相应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那么这样的和平解决方案是最为理想的选项之一。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的法律保护措施。
譬如,通过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或者直接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寻求帮助,提出调解请求等。
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
若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回复,我们有权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劳动仲裁。
倘若仲裁庭给出的裁决意见仍使我们感到不满,我们仍可进一步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规定是,对于每一位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整年的员工,雇主理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一定金额的薪水作为赔偿金。
如果该员工在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整年,那么就视为已服务一整年,且这一年内每满一个月赔偿一次的原则适用于此种情形。
反之,若是工人在公司服务时间尚不足半年,则雇主应该根据实际工作月份数给予其一半薪酬金额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被裁员如何和老板谈赔偿
劳动者被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裁员年终奖金不给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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