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他人车辆质押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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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因案情而异。涉及诈骗公私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将视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严重者,将面临3-10年甚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同时,未经授权扣留他人车辆虽非抢劫,但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私自将他人车辆质押怎么处理

一、私自将他人车辆质押怎么处理

关于擅自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其法律后果所依据的具体量刑标准,需依据具体案情决定:

首先,若涉及诈骗公私财产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应判处相应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或仅单独处罚罚金;

其次,如金额庞大且存在其它严重情节时,可能面临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后,如涉及的金额极其高昂或是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基础上,还会受到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授权扣留他人车辆的行为,虽然此类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抢劫,但却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可以看作是强取豪夺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为期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

若该车辆并非持有者所有,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物品;

若因此对权利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则权利人有权要求进行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如果涉及到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况,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若该行为触及了刑法的底线,就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私自将小偷关了两天会判多久

私自将小偷关了两天,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私自将他人车辆质押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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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登记需要哪些手续,质押车辆质押需要办理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中,借款人最关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当属放款的时间以及审批的金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属于短期急需资金,对此行业领军平台宜车贷为需求用户做到当天放款服务,同时借款金额可高达车辆评估价的150%,这个几乎是任何产品都达不到的估值,所以说这种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额赢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评。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 (18)有关说明》] (一)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四)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真正的车主将车辆质押借款,挂靠公司不配合过户
[律师回复] 车年检需要资料:
3、驾驶证正副本齐全
4、有效期内的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单(即交强险的副本),如果副本页已丢失,就带上交强险的正本,并且A4纸复印一下
5、车船税缴纳单,一般情况下这个税费与交强险同在一张单上
6、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单位的车需要公司代码证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备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页保单,验车时需要提交保单副本,并且副本由年审机构给予收回。携带身份证是指谁开车去验车就携带谁的身份证。小车年检携带物品:三角警示牌、灭火器。(处理车辆违章、车身不允许有改装)扩展资料年检流程:
1、申请人将受检车辆开至居住车管所地检测场
2、进行车辆外观查询,配合工作人员填写机动车外观登记表、拍照
3、进行交费及信息登录
4、进行机动车线上检测,尾气检测车速表检测制动(刹车)检测灯光检测侧滑检测底盘检测
5、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年检期限:
1、非营运轿车(包括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内免检政策。“6年内的新车免予上线检测”,每两年申请检验标志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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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违法不
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扣押他人车辆是否合法涉及到自然人未经授权擅自扣押他人车辆这一行为,无疑属于非法之举,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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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质押或解除质押需要登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质押或解除质押需要登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中,借款人最关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当属放款的时间以及审批的金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属于短期急需资金,对此行业领军平台宜车贷为需求用户做到当天放款服务,同时借款金额可高达车辆评估价的150,这个几乎是任何产品都达不到的估值,所以说这种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额赢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评。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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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可以将股权再次质押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质押人可以将股权再次质押吗,股权质押实现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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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车辆质押权人能否出卖车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质押权人能否出卖车辆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汽车的使用权归车主,但是必须在使用过后交给质权人保管。
(二)车辆质押的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授权委托书》范本见附件)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
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质押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怎么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律师回复]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程序
1、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3、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4、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5、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知识产权局备案,由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四、办理时限
以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单位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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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什么
股权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即二次质押,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各国法律均对二次质押进行规定,包括股权质押的对所担保债权范围、质押权人及出质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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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车辆质押合同电子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质押合同范本
车辆质押合同书:
甲方(出典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典人):__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台。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合计:_____‰。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0.5‰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__________,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印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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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什么法律?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从而可以按侵占罪来进行判决,对于公民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私自占有,除非是做出违法的行为,而且也获得执法人员的认可,才能依法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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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车辆质押权人可以出卖车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质押权人能否出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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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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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质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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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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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权人能不能出卖车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质押权人能不能出卖车辆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质押权人能否出卖车辆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汽车的使用权归车主,但是必须在使用过后交给质权人保管。
(二)车辆质押的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授权委托书》范本见附件)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
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质押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车辆质押贷款和车辆抵押贷款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能取得质权
[律师回复] 对于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能取得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
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 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责任自负。被告与水泥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成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保护。原告接受存单质押时对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过错,其取得的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协商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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