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个人算不算外包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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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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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聘用与外包业务在法律上并不等同。 雇佣关系涉及劳动者受雇主委托或指令参与特定工作,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而外包业务则是企业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人,由其负责运营并承担风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双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雇佣个人算不算外包

一、雇佣个人算不算外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雇佣关系不能等同于承包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委托或指令,参与特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工作,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而相对于此,承包关系则包含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即基于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企业的发包方,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策略制定和运营管理,同时还需要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以及索取企业收益。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指出:

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如雇员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雇员与雇主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若雇主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

在这里,所谓“雇佣活动”涵盖了两种情形:

一是进行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二是雇员即使超越了授权范围,只要是以履行职务或是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关联的方式行事,也应该被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雇佣未成年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雇佣未成年的法律责任为: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雇佣个人算不算外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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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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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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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我们家在经营一个超市,最近因为生意很火爆,无法照顾过来,所以想雇佣店员,咨询下店员雇佣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店员聘用合同 甲方(雇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下,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1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1个月。
二、工作内容(录用条件)
1、甲方根据经营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在店员岗位工作。
2、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以本店规定的营业时间为准。
三、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底薪和提成。
3、乙方每月休假 天,底薪 元/月、提成按销售金额 计算。
四、劳动纪律和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所。
2、乙方无故缺勤或迟到,按月底薪/当月应出勤天数进行考核。
3、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4、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⑴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乙方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含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上下班或不假外出),经说服无效的。 ⑶乙方如在中途违约,扣除当月底薪及提成。 (4)乙方在甲方培训后,商品价格卖错,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导 致店内商品丢失,一律按当时商品价赔偿。并扣除2天休假。此情况超过三次,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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