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待接收什么意思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某项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本院对此案件并无法定管辖权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相关案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从特定意义上讲,移送管辖实际上是对案件进行移送,并非针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移送。
它只是在管辖权出现错误之时所采取的一种合理矫正手段。
移送管辖原则上主要适用于同等级别人民法院之间的运作模式,然而同时也并不排斥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或是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移送管辖的现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在其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具备对此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接受并进行正常审理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包括: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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