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付有没有必要多付
若是能够增加借款金额以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话,将会是非常有利的事项。
考虑到商业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并不算低廉,故通过支付更多的首付款,相应地可以减少您需要承担的贷款利息负担。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明确规定:
当商品房未能达到销售标准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业务,并且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定款项性质的费用。
然而,若商品房具备了销售资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曾向其收取过预定款项性质的费用,则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该项费用应视为房价的组成部分;
若因双方原因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将所收取的费用如数归还给购房者;
若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首付款交了贷款没下来能退房吗
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自己实际因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首付有没有必要多付”,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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