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交易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通常存在如下四种主要的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来悉知一下协商这种方式:当各合同当事人都相辅相成地去建立起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协作解决已经存在的纠纷时,那无疑是最理想和最高效的解决方案。
接着来说说调解方式:若各位合同当事人费尽口舌仍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考虑请求有关机构对此事进行调停。
比如,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面临国有企业身份的角色,在此情况下,可以尝试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
上一级管理机关在尽可能公平和公正地划分错误责任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的调解工作,而并非采取行政权力主导的干预手段。
同时,合同当事人们还可以选择向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部门提出调解要求。
再来探讨一下仲裁方式:当每一位合同当事人倾尽全力磋商不成且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我们来看一看诉讼方式:倘若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无约定,事后也未达成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将合同争议事宜诉诸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与解决之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承包纠纷怎么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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