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农村房屋建设纠纷
商住楼购房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化解方式大体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1、协商: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合同各方当事人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他们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商议来解决谈判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必要矛盾和误解,此乃最为理想的方式。
2、调解:倘若合同各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话,他们便有可能会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譬如说,若有一方或者两方当事人为国有企业的话,他们则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调解请求。
而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层面上,他们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梳理清楚事件的真相后再展开调解工作,切不可用行政手段强行介入。
另外,当事人亦有权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甚至法院进行调解。
3、仲裁:若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经过反复协商无果之后,又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那么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是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他们可以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诉讼:若是合同中并未就仲裁事宜作出约定,同时事发之后合同各方当事人也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合同当事人便可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法院,寻求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农村房子继承纠纷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
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
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
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民法典》继承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农村房屋建设纠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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