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业主对房屋验收环节时,如果遇到以下九种特定情形之一,则有权利依法行使拒收权:第一,若所购住房所在小区内部道路尚未完全畅通并完成水电燃气暖气等基础设施的全面接驳;第二,倘若尚未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三,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四,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及时交楼,经过购房者合理催促后仍逾期三个月以上才向其移交房屋; 第五,若开发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配建的各种服务设施和环境景观;第六,开发商已获得相关授权同意改变商品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经购房者预先书面确认;第七,如开发商无法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第八,房屋实际交付时的面积,若与原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偏差超出法定比例即绝对误差超过3%(含本数)的,可依法选择拒收房屋,并且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第九,在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实地检验之后,若得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不符合同标准的鉴定结果;最后,如果客观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碍了居民的日常居住或正常使用等基本生活需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产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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