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购买了房产的您可以考虑选择退出交易程序:首先,如果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照预定时限提供房屋,这已然构成了对本应承担的那份合约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逾期交房”,当这种情况发展到契合合同所约定的“退房日期”时,您就有权利要求解除交易。
其次,若开发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项并导致该买卖合同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在这个时候,您同样拥有解约的权力。
再者,如果开发商在未得到买受方明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那么此时您也有理由提出解约申请。
接下来,若实际测量得出的房屋面积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之差的绝对值超过了我们通常所说的3%,那么此时买方亦可依法主张解约。
最后,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产部分或整体存在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或者这种质量问题已经对日常居住造成了极大影响的情况出现的话,同样是买方可以行使解约权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买房子怎么退房?
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2、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子怎样能退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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