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楼宇主体架构品质未能达到标准。
从技术层面来讲,所谓“主体结构"即为房层主要构件互相接合、承担功能的平面或者立体构架体。
此结构需拥有符合技术规定的强度、坚韧度及稳定性,以保障能够承受建筑物自身所负荷的各类重量。
例如:地基、承重墙体等,若此类关键部位出现结构性破裂、倾斜、倒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瑕疵。
其次,严苛地影响实际居住与利用的品质问题。
这表示因为楼宇品质不佳,严重阻碍购买者享有房产的常规使用性能及其用途。
例如无法持续供应水电等设施。
再者,其他的品质问题。
比如楼宇渗漏、地板起泡、墙面涂料剥落等现象。
针对上述三类性质各异的楼宇品质问题,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申诉途径以及维权手段,赋予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起诉维权根据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
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对有争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提供权利人履行产权人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缴纳房产税,提供房屋占有、管理的证明材料;
证明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是否有没收、改造、挤压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都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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