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的问题,其处理策略具体如下:首先,当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时,这种情形应当被视为两份合同均未能实际执行,故应按照签约时间先后这一准则来确定哪份合同具有优先履行之权利。
其次,若两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让的过户手续而另一份则并未进行此类操作(无论房屋已经交付给哪一方)。
由于房屋的过户手续实际上属于物权变更的范畴,依据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我们可以明确认知到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再者,假如在前述买房人已经完成过户之后,出售人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二位购买人的话,因为此时出卖方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他的第二次售卖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纠纷怎么办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则房子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如果双方都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则房屋先交付给了哪一方就认定房产归哪一方所有,另一方同样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交付房产的,则两份合同都处于未履行状态,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原则处理,也就是先履行在先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两卖房屋纠纷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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