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获得的赔偿额度的标准如下:首先,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且未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导致无法如期交付给购房者,又或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之后,经相关部门严格核查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能达到标准,此时,购房者有权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其次,当房屋的质量问题对购房者的日常使用及居住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购房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再者,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质量问题,但通过维修尚可解决的情况下,则卖方在此保修期限内应主动承担起修复义务,否则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权时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长春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赔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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