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交房时间的偏差的补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项目延期导致无法按时交房,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是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对商品住房进行的维修服务和保障的责任。
此外,还包括对房地产广告及其宣传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以及针对房产质量的保证责任。
相对应的,开发商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四个层面:首先,开发商有向购房者明确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具体来说,包括了开发商在设计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购房者;其次,开发商有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告知的重要职责;再次,开发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购买者明确展示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合同文本;最后,开发商在实际交房和样板间对比上,有义务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再者,在交房环节中,开发商也有多种特定的义务要履行。
首先,开发商需按照约定将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如期交付给客户;其次,需要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并积极配合他们检查、接纳房屋;接着,要向购房者展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书以及房屋实际测量面积数据;最后,要为客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有什么
(1)延迟交付房屋;
(2)开发商没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
(3)房屋质量不合格;
(4)拿不到产权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的告知义务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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