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开发商延期交房
关于延期交房之界定为:如约定交房期已过,而未能顺利完成交房事宜,即可视为延迟交付房屋。
在一般情况下,延期交付房屋可能源于工程进度滞缓或相关政府审批流程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滞后等因素所致;反之如果此类原因并非出于正常范畴,则可能归咎于出让方的经济状况不佳以及相关政府审批流程存在违规行为。
若经多次催促后,出让方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如何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一般以房屋的转移占有为认定标准,开放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即视为逾期交房。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且逾期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判断开发商延期交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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