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能及时向购买方通知并披露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经购买方同意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务必保持警觉,尽可能地规避“一屋两卖”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因此,在做出购房决策之前,我们应对开发商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保持审慎态度,同时也要充分了解清楚开发商的资质情况。
部分不良开发商可能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陷入“一屋两卖”困境,从而从中谋取暴利。
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建议广大购房者在决定购买房产时,务必要请教相关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理性的方式进行购房决策。
万一您不幸陷入了“一屋两卖”的纷争,也请勿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他们将会运用法律工具帮助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台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小产房一房二卖怎么赔偿
小产权房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法成立合法买卖,但遇到卖方这种行为可报警处理,一房两卖属诈骗罪。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参考以下情况确认房子的归属。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串通一房二卖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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