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金期间入职新单位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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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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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找到工作,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发放救济金。新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后,失业救济金将停止发放。签署就业协议或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即失去领取资格。需满足非自愿失业、缴纳养老保险超过12个月、60日内申报登记等条件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找到新工作请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停发待遇。
领失业金期间入职新单位怎么办

一、领失业金期间入职新单位怎么办

关于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时若找寻到新的工作岗位时该如何应对的具体流程如下:

当您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成功找到了工作机会时,政府有关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暂停发放您正在享有的失业救济金。

假使您在找到了新的工作之后,而且新的工作单位也正在按照规定为您进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付,此时,失业救济金将会被相应地停止发放。

换句话说,就是在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如果再次开始工作,将无法继续同时领取此项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在新入职的单位中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样也无法在此时间段内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只要你与新工作单位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就业协议,那么就将会失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只要社保局确认到你已经开始正常投保社会保险,那么也就意味着你无法再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而只有当你处在失业状态下才能够提出申请享有失业救济待遇,倘若你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例如寻找新的单位或者选择个人灵活就业等方式,那么你将无法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步骤:

首先,必须是非自愿性的终止就业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方面以书面声明解除或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且你仍然具有继续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和愿望(同时还需向相关部门出示用人单位辞退你的证明文件);

其次,你已经缴纳养老保险金超过12个月的期限;

最后,你要在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尽快前往办事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总的来说,如若你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找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务必及时通知相关承办机构并停发对应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领失业金期间可以打零工吗

可以的,只要失业人员找到的工作没有缴纳保险就可以的。一般情况下,临时工是不会缴纳保险的,自然也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对于想要领取失业金的用户来说,需要在非本人意愿终端就业的情况下,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办理即可。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领失业金期间入职新单位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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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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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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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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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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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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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下列情形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终止,或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况。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依规定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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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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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下列情形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终止,或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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