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隐藏:
一种常见的情况便是,在另一方毫不知情之下,藏匿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资源、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主要财产类型,拒绝申报个人财产信息,从而使得另一方无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2.擅自转让:
在未获得配偶许可的前提下,当事人可能私自转移各种类别的资产,其中包括:
(1)动用存款:
例如,以单次或多次的形式,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以不同数量提取或转至他人名下,从而在离婚之际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可以公平分割。
即使没有进行实际销售或赠送行为,当事人依然能够串通他人(通常为亲戚或好友),将房产、公司股权、汽车等资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尽管表面上看是他人拥有所有权,然而实质上的控制权依旧由本人掌握,促使配偶一方难以分割到相应的财产份额。
(3)资产变卖:
当事人可能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人介绍,将自身名下的资产出售给第三者,获取货币收益,以此避开配偶对财产的分割要求。
(4)偷偷赠送:
这其中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将财产送给婚外恋人或者存在暧昧关系的第三者,也包括将财产送给其他熟识的人士,进而导致夫妻共有财产的急剧缩水。
3.借用别名:
例如,当事人与配偶商议,以逃避债务或享受购房优惠为借口,使用他人的姓名购置房地产,或者委派他人代持股权、以他人身份进行隐性股权投资。
一旦出现离婚纠纷,他们将会与持有人联手抵赖借名购买的事实,而配偶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借名行为的真实性,就会失去对应得财产的分配权益。
4.假冒债务: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以及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当事人利用假冒债务的手段减少夫妻共有的财产规模,甚至让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侵吞更大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
这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当普遍,严重威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正,在此便不再赘述详情。
《民法典》(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
离婚前不可以转移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转移财产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不被发现”,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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