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完成首次审判之后,仍然存在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完整流程如下所述:
第一步,首先要理解和掌握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概念。
基本含义在于,如果您作为受害方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财产损失,就有机会通过此方式共同提出赔偿请求,从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然而,如果原告不幸身故或者残障而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程序,该如何处理呢?其实没有必要担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亲属朋友均享有代为行使赔偿追偿权的权利。
第二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
换言之,假设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无法通过扣押罪犯个人财产或追缴赃款等途径完全弥补损失,或者在刑事诉讼期间未能即时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即使刑事案件已经圆满结案,受害方仍然具有向法院单独提交申诉状,主张自己实际损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能单独民事起诉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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