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付抚养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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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若一方失去劳动能力,仍需根据《民法典》综合判断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即使申请调整,也必须满足原抚养费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时,父母通常不再负抚养义务,但如果子女失去劳动能力,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离婚时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时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付抚养费

在进行离婚处理过程中,当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对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支付抚养费用,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原来约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按照原先确定的标准得以支付,此时,当事人仍有权申请终止或适当调整先前商议并一致通过的抚养费用支付方案。

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改变或减少抚养费用,必须满足“原有抚养费用已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或者无法全部支付”这个前提条件。

举例来说,当事人若本来拥有较高的工资收入或者具备稳定且丰富的经济收入来源,即使之后这些收入出现下滑迹象,但只要他们本身仍具备充足及稳定的资金储备以保证原有的抚养费用得以如期支付,那么其提出的不再支付或者缩减抚养费用的请求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另外,倘若子女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年满18周岁,并且开始参加工作并获取相应收益,尽管他们尚未组建家庭,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得以实现自我生活照顾和独立,此时从法律层面讲,作为父母亲的监护人便不再负有继续承担起对其子女抚养职责的法律义务。

然而,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突然面临失去劳动能力的困境,那么作为父母亲的您们仍需承担起抚养他们的重大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时一方抚养费如何申请调低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

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付抚养费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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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情况,如果父母本身已经没有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在我们进行支付抚养费的时候,首先都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要考虑到支付人的实际的经济条件,对于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这个问题来说,我们在进行支付的时候,如果是对方都无法自己保证自己的生活的时候,是可以考虑减免支付抚养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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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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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能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的证据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还会影响交通事故索赔的数额。在交通事故中,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酒精含量检验、尸体检验、伤残鉴定、痕迹鉴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并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这样可最大程度维护权益。在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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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劳动能力丧失
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完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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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力怎么给抚养费,法律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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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残疾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残疾人实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对残疾人是没有特殊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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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残疾人犯罪量刑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三、残疾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1、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哪些残疾人无需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3、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3 )请求发给抚恤金 、 救济金的;
( 4 )请求给付赡养费 、 扶养费 、 抚养费的;
(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7 )特殊的刑事案件。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丧失劳动能力能拘留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残疾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残疾人实施刑事拘留。
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法律中是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一、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同样指出:“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情况,如果父母本身已经没有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在我们进行支付抚养费的时候,首先都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要考虑到支付人的实际的经济条件,对于丧失劳动力抚养费怎么给这个问题来说,我们在进行支付的时候,如果是对方都无法自己保证自己的生活的时候,是可以考虑减免支付抚养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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