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加入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重要要点:
首先,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已经有效地建立起来;
其次,如若原债务存在可被撤销或解除的原因,那么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它们仍然有可能成为新债务加入的基础;
再次,原有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倘若法律强制规定某类债务不可转让,或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就此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此类债务就不可能产生让与及第三方加入的可能性;
此外,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来自于两个不同的主题人物范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作为不同主题人物范畴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常常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例如在关联企业中的母公司主动协助子公平衡偿外债以及亲属关系中的子女主动为父母偿还债务等案例;
至于最后一点,即履行新债务责任加入时并不需要得到原有债务人的认可和批准,这是因为承担新债务其实不会给清偿债务的原债务人加重压力,所以无需征得其同意,但是,这样的加入行为必须由原本的债权人明确表达出接受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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