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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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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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法定公证程序的保证书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如有相反证据可推翻公证证明力。对于以支付款项为主要目的的债务文证,若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文证有误,人民法院可撤销其强制执行资格。未公证事宜如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需公证才具法律效力,则须按规定执行。
经过公证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

一、经过公证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

法律上的承认与认可性陈述,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已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程序的民商事法律行动、具有法律影响力的事实以及相关文件,理应被视为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数据,除非存在与其相反对抗、足以瓦解该次公证证明力的客观证据

对于已通过公证程序确认的以支付款项为主要目的且明确标示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务文证,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如前述规定的债务文证确实存在错漏,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其强制执行资格,并将裁定书面通知和送达债务人和公证机构。

另外,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未经过公证的事宜在法律效力上不具备有效性的,均须按照其披露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不可以随意撤销,但是如果有以下法定撤销事由的,仍然可以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过公证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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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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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导致无效遗嘱的频发。
自书遗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
一、左
二、左
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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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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