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行为被定义是出轨
所谓“婚姻出轨”,意指身处婚姻之中的男女,其行为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义规范,试图从非正常渠道获取情感及性方面的短暂满足。
在此过程中,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为“已婚者与已婚或未婚者再结连理”,甚至是长时间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
其次为“非法共处”,即已经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却选择与婚外伴侣日复一日,共同生活;
最后则是“通奸行为”,此类情况下,已是有夫(妻)之妇(夫)的人们,可能偶尔会与婚外的异性发生肉体接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样的行为被定义是出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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