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法条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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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方式的法条依据,取决于事故双方身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事故中,机动车主责承担80%民事赔偿,次责承担40%; 机动车间事故,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事故,则分别承担70%和30%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法条依据

一、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法条依据

关于交通事故中主责及次责的赔偿问题,具体的赔偿方式需依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状况而定。首先,若发生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的交通事故,倘若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主责,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总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反之如被认定为次责,则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比例则降至总损失的四十%。其次,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责的那一方,将负担百分之七十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次责方相应地仅需负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与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前者被确认负有主要责任,那么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义务便为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如果后者被确定为主责,其责任则相应降至百分之三十。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相关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额度内给予赔偿。然而,若超出了该限制范围,超出部分的赔偿金额便须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责任进行分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主要责任的赔偿责任一般在60%-90%之间,次要责任一般在10%-40%之间。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赔偿的,由过错方承担主要偿赔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法条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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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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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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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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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索赔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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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索赔处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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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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