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向银行贷款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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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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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需递交相关证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 银行将审查手续及信息,完成审批后发放贷款,开发商获得购房合同。建议开发商自行办理按揭手续,确保流程顺畅。随后,开发商需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屋保险。
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向银行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向银行贷款

当您打算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时,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以及相应的详细操作步骤:

首先,您需要向金融机构递交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证件。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所购房产的购房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借款合同(若为外籍人士或者无本地户口人士则额外需要提供本地有入住资格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金融机构将会对开发商的相关手续以及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予以审查和判断,在一系列严谨的审批流程完成之后,贷款银行会收回已经处理完毕的有关材料,并依据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为您发放贷款。待贷款发放成功之后,开发商将把购房合同返还给您。在此过程中,建议您自行办理所有相关按揭手续。接下来,我们来讨论第二步,即从接受贷款银行审查开始。在收到您的贷款申请以及各类证明材料后,贷款银行将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一旦审核合格,贷款银行将为您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且您需要签订抵押合同。紧接着是第三步,借款人需要正式与出售房产的单位签署购房合同。在这个阶段,您可以凭借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承诺书去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时恳请销售商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名盖章。然后,接下来就到了第四步,借款人需要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业务。必须注意的是,这一项工作需要在购房合同签署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以及保险单),并会同第三方(既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担保人共同前往贷款银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在场签名确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之后的第五步,便是借款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携带签好的购房合同、押保证合同、收押协议及保险单,与第三方(即担保人)到贷款银行填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应遵循政府部门的规定,在合同签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当事双方愿意据此办理公证,也可选择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书。最后的环节是贷款银行在约定日期,以转账形式将您所申请的贷款划拨至购房合同中所指定的售房单位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房地产开发程序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的步骤具体如下:

(1)提出投资设想。

开发商在对当地经济社会及房地产市场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占有大量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寻找需要满足的市场需求,探讨投资可能性,对各种可供选择的投资机会进行筛选,在头脑中快速判断其可行性。

(2)细化投资设想。

开发商从土地出让或转让市场上,选择出实现其初步投资设想的开发建设用地,与潜在的租客、业主、银行、合作伙伴、专业人士接触,做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探讨获取开发用地的方式和可行性。

(3)可行性研究。

开发商自己或委托顾问机构进行正式市场研究,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估算市场吸纳率,根据预估的成本和价格进行可行性研究,就有关开发计划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从法律、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综合判断项目可行性,并依此做出投资决策。

(4)获取土地使用权

没有可供开发建设的土地,任何开发投资方案和决策都还是纸上谈兵。开发商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和转让两个市场获取土地使用权。

(5)合同谈判与协议签署。

开发商根据市场研究中得到的客户需求特征确定最终设计方案,开始合同谈判,得到贷款书面承诺,确定总承包商,确定租售方案,获得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之后,签署正式协议或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协议、建设贷款协议和长期融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保险合同和预租

(售)合同等。

(6)工程建设。

开发商根据预算进行成本管理,批准市场推广和开发队伍提出的工程变更,解决建设纠纷,支付工程款,实施进度管理。

(7)竣工交用。

开发商组织物业管理队伍,进行市场推广和租售活动,政府批准入住,接入市政设施,小业主或租客人住,办理分户产权证书、偿还建设贷款,长期融资到位。

(8)物业资产管理。

委托专业物业管理,进行更新改造和必要的市场推广工作,以延长物业资产的经济寿命,保持并提升物业资产价值,提高资产运行质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向银行贷款”,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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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附近的一个小区的一个叔叔是在银行工作因为旁边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要倒闭了,我想要向你们咨询一下银监工商不正当竞争?
[律师回复] 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在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后,商业银行仍被纳入“实缴制”的规范范畴,可见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屡有凭借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对于基层工商干部来说,往往也会因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监管与执法工作方面有诸多不适应性,导致执法监管的薄弱。
一、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特别是在发放贷款业务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正因如此,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中强势的一方,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附加一些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条件给交易相对方,造成交易行为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2.因为商业银行数量和规模的膨胀,致使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能在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淘汰竞争对手,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同行业的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的利益,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秩序。
3.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的错位、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银监会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银行法》在执法主体上相竞合的规定,造成工商部门和银监会分别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
二、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
1.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2.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006年以来,林州市某信用社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联合开办了“安贷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种保险业务办理对象是到该信用社处申请贷款的年龄在16至65周岁的借款人(自然人),保费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险受益人为该信用社。经核实,2009年上半年,该信用社共办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384笔,参保金额124694
7.9元,保险手续费37408
4.03元。其中被强制购买保险的有4笔,金额为2
2.7万元,保险费率均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共计681元。
3.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推出对于银行的存款业务形成较大的冲击。面对困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宝宝”产品。相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抢占先机,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推广上也不甘落后。其中不乏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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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中国银行每月定期推出的…汇聚宝'产品。”
2004年9月16日,刘峰与尚志中行签订了中国银行“汇聚宝”业务委托协议书。刘峰办理的是“汇聚宝” 0409B (美元日进斗金),是以6个月美元LIBOR指标挂钩为获取收益方式,属于浮动性保本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刘峰从2006年3月24日起,一直没有收益,遂向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尚志中行。
4.商业秘密。高管、业务员跳槽带走的客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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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用卡欠款2800元还清后,可以向银行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丶信用卡逾期还款
1、逾期还款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但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保持时间为五年。在还清欠款后,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2、逾期未还银行信用卡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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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逾期还不上,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商还款吗
[律师回复] 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很普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忘记还款,是否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都会构成犯罪呢怎样的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下面由为您整理介绍。  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但并非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款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且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平常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因此,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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