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到被害人身心权益的诉讼案件,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对此案不予起诉,应依照法定程序,将书面形式的不起诉决定书,完整无误地送达到被害人手中。倘若被害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或不同看法,被害人有权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申请上级部门对此事启动公诉程序。在此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审核和考虑,如决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则应及时通知被害人。
若经过上诉环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其先前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此时,被害人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同时,被害人亦可跳过上述繁琐的上诉过程,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案件资料后,应当立案处理。而当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如果对此决定持有异议,认为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若接受复议结果仍感不妥,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检察院不起诉是结案吗
一般只有该人不构成犯罪并且相关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检察院不起诉就是结案,除非后期有相关新的证据表明构成了犯罪。但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还要告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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