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怎么进行索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凡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故意销售明知不符标准之食品的,广大消费者在挽回自身经济损失的同时,有权向生产企业或销售者索要产品售价十倍或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如所获赔偿不足人民币一千元时,法律将强制其支付至一千元。然而,如果食品的标志、说明书存在并非影响食品安全方面且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之潜在问题,则上述条款不予适用。
在未能导致人身伤害之情况下,商家无需向消费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唯有在已造成人身伤害之时,消费者才有权利依据侵权责任提出诉讼请求,法官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在超市买到坏的水果如何赔偿
超市买到坏水果的,由超市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怎么进行索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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