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员工不愿再与公司续签新约,而公司决定维持或提升原有的薪资与福利待遇以缔结新的劳动合同时,如遇员工明确表示拒绝签署,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反之,倘若公司实行降薪等行为导致员工不肯续签,那么这种情形便属于公司需对该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范畴。就补偿金额而言,标准如下:
每工作满一年,企业须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长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所获补偿将视作一整个年度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工作时间较短仅六个月以下的员工,应按半个月工资水平给予补偿。
此外,若员工每月所得薪酬超出公司所在地直属市政府公告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三倍之上限,在为其结算经济补偿金额之时,依据当地法规,补偿的标准将以员工月均工资额三倍为准,且补偿有效期最长不得超逾十二年。关于这些相关事宜,您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合同到期本人不愿续签是否能领到失业金
合同到期,不想续签合同,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合同到期你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到期本人不再续签合同如何赔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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