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却育有子女的情形下,当他们面临婚姻破裂之时,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子女已经成年的情形,此类情况下无须涉及抚养权方面的纷争;另一种是子女尚未成年,在此情形中,抚养权的问题成为焦点所在。无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还是此后的同居期间,若满足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即可被视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离婚;
然而,倘若在1994年2月1日后才开始共同生活,其不属于事实婚姻范畴,需要在补办结婚证书后才能进行离婚处理,或者选择合法地终止同居关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言,不论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父母双方都应通过友好协商以解决子女的监护和抚养问题。倘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以求获得公正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没办结婚证离婚彩礼女方是否退还
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只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办结婚证但有了孩子现在要离婚如何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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