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在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所提供的拆迁安置方案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之际,您完全有权利寻求它们来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主要涉及管辖区域内征收与补偿方面的事宜,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有关拆迁安置的具体事务。倘若您对于拆迁安置的最终结果存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的政府部门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基层政府提出仲裁申请。
若对仲裁结果仍无法信服,您同样有机会发起行政诉讼进程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当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引发的不合理情况时,您同样拥有向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是相关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力。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置不给外孙安置合法吗
1、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对补偿事宜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得后,应该将补偿款分配给集体组织内成员(未有其他安置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您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就应当获得该土地补偿款。而集体组织成员这个主体,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但是在此案中小丁显然符合第一个条件,补偿款也应当由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予以给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对补偿事宜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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