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需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
(1)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离婚意向,则需达到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婚姻关系合法且生效;双方已就离婚事项制定并签署了详尽的协议;顺利度过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以及由其本人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相应的离婚证。
(2)若选择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要求离婚,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婚姻关系须具有法律有效性;当事人在离婚涉及的诸多问题上拥有自主意志;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修复的程度;且先前所有的调解尝试均告失败。因此,在寻求离婚解决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并结合具体的离婚方式来界定符合要求的条件,不同的离婚方式对应的条件必然会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条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离婚
1、离婚要符合的条件,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一般的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认定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条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离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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