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处理案例,在事故后期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上,通常情况下车责方会预支部分资金;待事故责任最后认定之后,再对相关费用做精确计算并予以追偿。若伤者自身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其痊愈出院后则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理赔结算;
此外,亦有可能出现车责方与伤者协商共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彼时待理赔阶段到来之时,再依据实际发生金额做详细计算并进行赔偿。若不幸遇到双方均无法独自负担起医疗费用的困境,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第31条明确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有权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赔付服务,或者直接为受害当事方支付保险金。但前提条件是,当抢救遭遇伤害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预先垫付医疗救护费用时,保险公司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紧急通知后,经过详细核实确认,必须及时地向医疗机构支付或预垫抢救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申请复核。
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事故认定书出来了后续医疗费由谁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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