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后还能再次索赔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医疗费用方面的赔偿需要参考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具体收款凭证,再结合患者的病历以及诊断证明来进行确定。若是赔偿义务主体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争议,则需负起相应的举证责任进行辩解。在医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赔付额由一审判决结果公布之前的实际金额来决定。而对于患者在后期需要进行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相关费用,一旦实际发生,受害人便可进行单独诉讼以索取赔偿。但是,如果有医疗证明或是鉴定结论证实了必然的医疗费用支出,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进行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交通事故伤三七责任的,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负责,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后还能再次索赔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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