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所涉及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项抗辩权意为当双方在没有明确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各自负有同等且类似的债务时,未按约定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双方均负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责任。
2.先履行抗辩权:
该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债务负担的双务合同,其中存在着明显的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对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来说,他们享有拒绝履行后续请求的权利。而若先履行一方的行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后履行一方就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这是针对具有明确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言的,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他便有权在另一方便恢复履行能力或是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自己的赠约义务。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在于能够有效地保障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遏制合同欺诈行为,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同时期限届满。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如果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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