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该类证据是指通过文字、符号进行记载或表述,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的文件;具体包括证明文书、书信往来、罚款单等各类纸质文件。
2.物证。此类证据是通过物品的形状、特点、质量等特性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物品;例如,未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物等具有特定性质的实体物品。
3.视听材料。这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下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例如使用录音设备记录的声音及语音信息、运用录像设备捕捉的人物影像及举动,以及利用电脑数据库存储的数据等。此种证据既可由案件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由人民法院寻求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协助收集或复制。
4.证人证言。这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经过陈述。除精神或身体状况导致无法准确表述自身意见者(如患有心理或生理疾病)以及代理诉讼的律师以外,所有公民和团体均有义务作为证人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并阐述证词。通常情况下,证人需亲自出席法庭加以佐证,但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审讯,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亦可采用书面证言的方式提供意见。
5.当事人的陈述。这类证据包括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陈述内容,比如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答辩意见等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法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诉讼时效期应当综合考虑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告知相对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的,诉讼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诉讼权或者诉讼期限日起开始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涉及到不知道行政内容的,尤其是不动产诉讼案件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其他类型的案件不超过五年,法律规定公民不知道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内容的,其诉讼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内容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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